云南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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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6 08:45:47

云南商标注册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无论是选择代理商标注册,还是选择申请商标注册。而这两种云南商标注册方式需要对商标注册前后的一切都要慎重。现在让我们谈谈商标注册前后和注册过程中的一些误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确定商标权属时适用“先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属于先申请注册并依法核准的商标申请人。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使用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

“先用后注册”的隐患在于,未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如果出现商标纠纷,法律将保护“先注册”一方的合法权益。“法人注册,公司使用”是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容易犯的错误。说明该商标是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的,但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公司由多个股东共同设立和经营,一旦法定代表人撤资,禁止公司使用原商标,或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商标使用许可费,公司将遭受巨大损失。

因此,建议有上述问题的企业尽快将商标转移到企业名称上,避免日后出现麻烦。超出使用范围,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很容易犯错误的。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分类使用。超出使用范围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范围使用商标的隐患:一是商标使用不受保护;二是存在侵权的可能。一旦侵权发生,要承担的责任可以大也可以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字体、图案、名称、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商标申请人不到商标局进行商标变更是一种误解。这些商标申请者认为:“商标是我的。但是,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而不必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所谓“不与善意第三人对抗”,只是理解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许可人再次将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而第三人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他人授权使用的情形,原许可合同不能限制其使用商标。企业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到商标局备案。

否则,将来一旦出现商标许可纠纷,法律将站在无过错方的立场,支持无过错方的要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部分企业因管理不善,注册商标期满未续展,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这也是我们日常使用商标中的一个误区。

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建议指定专人管理,及时更新过期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批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商标,企业注册了大量的国防商标,但却没有使用这些商标,导致商标被“撤三”。

因此,企业需要在注册成功后尽快使用这些商标!注:防御性商标是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中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中注册同名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商标。商标注册是为了使企业拥有商标权。对于商标权,申请人不仅可以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做好一切。商标注册不仅需要了解商标注册的目的和作用,还需要针对公司和安全问题制定对策。

对于商标来说:“再不注册,商标就没了!”专家建议,针对商标注册越来越难的情况,给广大申请人支了几招: 

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注册商标要先下手为强 

很多企业在成立伊始没有商标意识,而是自己的品牌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或者是发现有人假冒自己的商标之后,才想起来注册,往往却发现根本就注册不了了,但此时企业已经很依赖这个这个品牌,不愿也不能推倒重来,从而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所以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企业把产品推向市场之前就应该进行商标的注册,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否则,当推广出去的品牌无法注册的时候,不仅企业发展遇到瓶颈,同时还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二、委托专业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很多人误以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就是制作和提交商标申请书件,其实,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了这些之外,从商标名称的策划、查询、提交申请,到后期商标进度监测,特别是商标注册成功后如何运用、保护和管理等,都能提供专业的建议并且帮助企业实施。所以,企业的商标注册需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而不能仅仅考虑价格因素。 

再考虑到商标申请的难度,有些大型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也开始提供更有保障的服务,比如有的代理机构承诺商标被驳回的话,由代理机构帮企业重新进行申请,直到注册成功一件为止。这样的服务相当于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风险共担,有了这样的保障,对大多数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文字、图形、英文等分开来申请  

很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总是首先考虑价格和成本,往往是将“文字”“logo”及“英文”或者“汉语拼音”放在一起做为一个商标申请。孰不知,这样的做法恰恰加大了商标申请的风险,人为的增加了商标注册的难度。 

这是由于商标审查中所遵循的是“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原则,所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中的某一个构成元素和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从而整体被驳回的情况。 

所以商标申请时,最好的原则是,一个商标中的构成要素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企业的商标中集汉字、logo、英文和拼音与一身,最好的方法是将几个构成要素分开来分别注册。这样就可以将注册风险给分解掉,如果有其中一个被驳回的话,不至于影响到其余商标的申请。  

而且,分开注册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随意地组合使用。拿上文所举的既有汉字和英文,又有logo和拼音的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讲,实际使用中,可以将上述四个商标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使用场合的不同,将四个单独的注册商标随意地组合使用,从而达到最佳的宣传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商标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商标是公司的标志,它能使公司更加难忘,有助于公司的推广。所以对于商标,我们有相应的注册申请流程,所以您可以添加更多。要了解有关法律问题的更多信息,您还可以访问相关顾问。

(一)申请人必须按照一类商品一个商标的原则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中申报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能限于《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的一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填写整齐,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准确。

(三)每份申请书应当附有10个(指定颜色)彩色商标、10幅彩***纸和1份黑白墨水手稿。

(四)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

(五)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国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以人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七)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初始申请国、初始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八)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章程和主体资格证书。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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