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云南商标注册近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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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云南商标注册近似的方法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5 08:12:32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商标近似会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那么判断云南商标注册近似的方法有哪些呢?判断云南商标注册近似的方法:

一、文字商标文字是我国经过数千年,从象形文字逐渐演变而来,博大精深,而且文字代表的意思明确,能够很好的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近似,近似商标对于文字商标的判定发放有:审核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存在部分文字相同或者一致,审核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虽然文字不同,但是发音是一致的,审核的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商标基础上进行增加或者减少文字。

二、字母商标字母或者是英文注册的商标可能代表多个意思,但是从表面上英文字母的中段与注册的商标一致,基本上被判定的风险很高,而且还需要从商标更换的字母数量等等,比如:NIKE和NiKE就是属于近似商标或者是iPhone和ASFiPhone都是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

三、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比较麻烦的,根本不能用文字进行代替,所以很难进行分辨,一般都是通过系统进行删选查找,然后由人工进行主观意识上的判断,如果判断是近似商标,那么就是近似商标,感觉比较看运气,所以在设计图形商标的时候,不要过于普通,可以简单,但是要突出图形的显著特征。

四、组合商标现在注册组合商标比较少,因为组合商标是将文字、字母、图形等等各种元素都存在的商标,这样任何一个元素出现近似商标,那么就会导致整个商标被判定为近似商标,风险大,而且在注册过程中耗时长,很难通过,一般都是进行单一元素进行注册,然后组合使用来提高注册成功率。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行为;第二类是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但该行为给第一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是对第一类行为的某种教唆或引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几种行为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行为;

第二类是该行为并不直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但该行为给第一类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或者是对第一类行为的某种教唆或引诱。

例如: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并非没有意义,因为对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认为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而对于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则必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状态、客观状态。在主观状态上,侵权行为人应有过错,即该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状态上,该行为人应实施了某一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某一损害后果的出现,即要求有具体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存在。换句话说,某一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上述四个要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认定采取过错推定和损害后果推定的办法,不需要举证证明其过错和损害后果。但是,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应当仅因为其行为表面上属于《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列举的几种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文字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一般来说,单个字母或数字由于缺乏显著性,所以在世界上大多数采取审查制度的国家都是不能注册的。因此,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者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

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之间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也可是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文字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禁止使用的文字。应说明的是:①我国审查商标时,除汉字(包括汉语拼音)、英文文字构成的商标是按照文字的含义直接检索外,其他文字都是划分图形要素分类后,作为图形来进行检索的。②除汉字,汉语拼音,英文及英文字母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附加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均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因此,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文字商标应选择汉字(包括汉语拼音)或英文文字为首选。文字商标具有易于呼叫名称,便于宣传的特点。由于文字是构成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其文字、字义、字音、字形、书写方式等起着主要的认读作用,因此易于判断区别,易于保护。但文字商标也易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大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代理商标注册也日趋受到重视,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凡是创大业者都应该明白,要想更好的争夺市场,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首要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商标。而要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就要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使用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鲜明特征之一,近几年代理商标注册发展备受关注,国家为更好的整顿代理商标注册事项,曾在2000年时规定,工商局必须要与商标代理划清界限,不允许工商局染指商标代理事务,虽然国家一直在不断地优化代理商标注册事务,但仍有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在国家商标局和代理机构中犹豫不决。

其实,两者的区别并不是很大,若是自己到商标局办理,因国家机构人力有限,申请人需自己往返准备各项文件,办事效率相对较低;而若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毕竟代理机构熟知流程且经验丰富,代理注册商标又是个漫长且复杂的工作,代理能够实时跟踪代理流程,及时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帮助,节省申请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当然,代理注册商标委托代理机构自然也就意味着高额的费用,是想省事还是想省钱,还需当事人自己根据自身状况做出决策。而在最后的文件送达流程,自行申请的,商标局是直接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会送达商标代理机构,再由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进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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