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集体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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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集体商标转让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8 08:22:50

企业才可以注册商标吗?不仅仅是企业可以注册商标,个人、其他组织等,也可以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昆明商标注册。谁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吗?并非谁都可以,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条件。比如需要有对应商品、服务;比如需要有相应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要有营业执照,个人需要个体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

1.注册商标可以拥有商标权保护;

2.注册商标可以增加无形资产;

3.注册商标可以提升品牌等。企业注册商标和个人注册商标规费一样吗?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注册商标,所需要缴纳的申请规费是一样的。纸质申请方式需要缴纳300元,网上申请方式需要缴纳270元,按照商标局公示收费标准收取。

商标公示期异议是指商标在最后三个月公告期的时候,他人对商标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资料到国家商标局,如果对方提供的资料可以充分的证明他的商标具有优先权益,那商标就可能被驳回申请。

如果当时在注册商标时是通过代理代理公司交的,那你的代理公司会收到国家下发的被提异议的文件,根据文件上的情况可分析被提异议的原因,在具体分析看异议复审的成功率有多大,如果异议复审的成功率高,就可以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异议复审,因为异议复审要写一些材料,所以最好是通过代理公司名义去交异议复审,这样可能会稍微专业一些。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昆明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昆明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委托商标注册公司和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商标案件?为什么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起什么作用?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和商标代理人所主要从事的商标代理有哪些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2、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3、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其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5、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诉讼等法律事务。

6、代理进行相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7、代理其他与商标相关的事宜,如商标标识设计、商标交易等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

传统上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被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但所起到的作用是为那些不熟悉相关商标法律的顾客代办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手续。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已经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或者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对前述有关商标事务的办理都制定了非常严格要求的规定和特殊的法定程序,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

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注册公司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积累才能准确把握和判别相应的情况,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合法规避法律风险。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最大范围保护自己。

从另外的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创世界之最,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暴涨的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商标代理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确定注册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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