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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商标的可选方式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1 08:33:16
在2018年的最后一个月,我国党的领导人针对专利法的保护又重新拟定了一个修改草案,修正方面在于优化专利申请的服务、申请范围、发明人、发明人权益,同时,鼓励企业进行专利产权制度,任何参与发明的人都可以享有创新收益,这一样以来,就达到了个人与企业的积极性都能调动起来目的。虽然专利申请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很多人忧虑这申请费和年费就一直在观望是否申请专利,其实呀,国家专利申请是有减免的,那么专利申请费用的减免情况是如何的?
一、专利申请的减免费用范围: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复审费。
二、国家专利费用减免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国家专利减缴比例: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个个人或者单个单位的,减缴一般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一般收费的70%。
四、办理方式:
1、专利申请人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登记,经国家专利局审查人员审批合格的,接下来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即可享受减免费用待遇,一步到位,不需要额外提交证明材料。
2、费用减免的更正、撤销和惩戒专利费用的减免涉及国家财政支出,不管是国家专利局的疏忽还是申请人恶意作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减免决定存在错误之后,都会及时更正和处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以上就是专利申请的减免情况,简单来说,国家激励专利创新,以减免费用优惠政策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但是对于发明人的虚假谎报申请情况也是严厉打击,重惩警戒。小编建议发明人在国家面前,该申请的该拿的还是得要,但是也要遵纪守法,别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就是会得不尝失,减免费优惠得不到,还招来几年黑名单。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商标。有两种商标可以转让。一个是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另一个是未核准的昆明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呢?
1、商标的转让可以撤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例如,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权人未及时申请变更而随意变更注册商标信息,或者商标权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粗糙、劣质、欺骗性强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商标易被商标局撤销,将严重影响商标的价值。此时,寻求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将承担巨大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种族歧视;有些商标未经注册,如无明显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已经使用、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得认定为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潜力,也不值得购买。因此,商标随时可能失效,商标权极不稳定。
3、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期限很短的,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内,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者六个月撤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中,最好检查转让的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办理商标注册等更新,防止商标专用权转让很短,或者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4、商标权未及时清偿的,拍卖或者变卖商标,以抵偿商标权人的债务。因此,商标权人原则上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商标后,转让商标的,必须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商标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如果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受让人接受商标转让时只会承担很大风险。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限制,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属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限制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转让注册商标是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后,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单个当事人自主决定。按相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而相关申请手续是由受让人进行办理,并且受让人是必须符合商标法相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制造、生产、拣选、加工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受让人是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并且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过,若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那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其情况的严重性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转让时,是会受到以下限制:
1、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转让人若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有注册近似或相同的商标的,那么必须一起进行转让;
2、易导致混淆或导致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会允许其进行转让的,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他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判定商标是否为通过运用获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归纳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状况;该标志在指定产品或许效劳上实际运用的时刻、运用方式及同职业运用状况;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的出产、出售、广告宣传状况及运用该标志的产品或许效劳自身的特色等因素。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那么,昆明商标注册怎样才具有显著特征?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产品或效劳出处并使之差异于其他企业之产品或效劳的属性。
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可以意识到这是表明产品来历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不少请求人在商标请求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几乎都败在商标没有显著性,简单导致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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