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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区个人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云南浩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3 08:52:28
注册商标转让的方式和形式?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很多人对转让的方式和形式知之甚少。对此,丽珠律师作出如下回答!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昆明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目前,国家认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近800个,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或者直接向商标局办理,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场所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登记的。
应当委托编织代理经办的商标代理集团办理。商标局在审查商标转让过程中,经常会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进行修改和答复。一般来说,这些文件是由邮局寄出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邮政通道不畅,部分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化,经常出现申请人收不到商标局寄出的文件的现象,影响了转让登记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精通商标业务,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出具的需要修改的文件进行准确修改,使转让登记申请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转让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这种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注册商标的后续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即在其生命终结后,有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的全部注册商标。
(二)企业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合并时的继承人转移。这种形式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引起财产流通的计划和行政命令。例如,国有企业按照行政命令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转让生产,必然导致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缩短昆明商标注册申请审批时限、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规定过低,成为审议的共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长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建议缩短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查时间,9个月显得太长。李景田委员的审议意见与很多委员、列席人员不谋而合。董中原委员认为,应规定6个月为基本审限。
全国人大代表王士岭提出,由于审批时间过长,一些好的商品没有注册商标,影响了企业发展后劲。他还建议放宽申报商标注册的条件,为中国制造设立平台。与会的一些委员提出,要压时间,先要简化程序。这次修改商标法,就是要把商标注册的烦琐程序减下来,有些程序完全可以简化、合并。为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这次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但审议中大家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太低。
全国人大代表章锋指出,违法成本太低等于纵容犯罪,对于恶意侵权的就要让他倾家荡产。全国人大代表洪杰说,在国外一般情况下没人敢侵犯商标权,原因就是处罚非常重。范徐丽泰(微博)委员表示,鉴于部分盗用商标行为获利很高,动辄以千万元计,建议将处罚额上调为500万元,视实施情况将来可进一步上调。
莫文秀委员则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诉前禁令保护的有关规定。她说,现行商标法规定了诉前禁令保护,修正案做了修改规定。诉前禁令尽管对商标权利保护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易对被指控侵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影响,为此需要对该程序的适用给予严格的限制,防止诉前禁令被滥用,建议恢复上一次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充分有效发挥注册商标应有功能、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30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昆明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水平快速接轨,为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等。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商标法作出第三次修改。
本次修改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诚信,是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做人要诚信,经营更需要诚信。目前商标注册领域,不正当注册行为时有发生。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能够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商标确权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以据此原则,正确把握立法本意,合理确定审理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需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证其生命力,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商标法的这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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